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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局不作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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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4-12 15:56:4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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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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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2015/06/11在管城区优先教育学校工作,学校一直未与我未签订劳动合同,我担任6个班中小学生英语辅导老师工作,在2015/11月怀孕,并继续担任教学工作,2015/12月优先转让给三联,我继续担任教师工作,三联仍然没有与我签合同及缴社保公积金,2016/3/8,三联校区负责人余超杰无故辞退我,并拒绝支付赔偿金,补交社保公积金及双倍工资,我于2016/3/27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优先学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补交社保公积金,补签劳动合同,支付拖欠的2015/8月份工资3119元整;仲裁以优先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合格,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拒绝受理;劳动监察大队以三联学校无办学许可证,未在管城区教育局注册为由,认为没有优先学校及我与三联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支持双倍工资,续签劳动合同及补交社保公积金的要求;优先学校办学许可证被吊销但并未注销,2012及2013年年审均合格,2015年未按规定年审;2015年12月,优先转让给三联学校,三联总校及办学许可证均在中原区,但在管城区教育局未注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条文表述可知,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另外,《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可见,司法实践中,没有营业执照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我与优先及三联学校存在劳动关系的各项证明,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表等相关证明已提交管城区劳动局仲裁科,劳动局仲裁科不作为,未依照劳动法受理劳动纠纷;劳动监察大队无视我与优先及三联的考勤表,工作服,工作证,上课记录等证据,以优先不存在及我与三联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支持双倍工资,续签劳动合同及补交社保公积金的要求。
          请上级领导帮助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胜感激,祝工作顺利,此致
郑州市信访局
本人自2015/06/11在管城区优先教育学校工作,学校一直未与我未签订劳动合同,我担任6个班中小学生英语辅导老师工作,在2015/11月怀孕,并继续担任教学工作,2015/12月优先转让给三联,我继续担任教师工作,三联仍然没有与我签合同及缴社保公积金,2016/3/8,三联校区负责人余超杰无故辞退我,并拒绝支付赔偿金,补交社保公积金及双倍工资,我于2016/3/27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优先学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补交社保公积金,补签劳动合同,支付拖欠的2015/8月份工资3119元整;仲裁以优先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合格,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拒绝受理;劳动监察大队以三联学校无办学许可证,未在管城区教育局注册为由,认为没有优先学校及我与三联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支持双倍工资,续签劳动合同及补交社保公积金的要求;优先学校办学许可证被吊销但并未注销,2012及2013年年审均合格,2015年未按规定年审;2015年12月,优先转让给三联学校,三联总校及办学许可证均在中原区,但在管城区教育局未注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条文表述可知,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另外,《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可见,司法实践中,没有营业执照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我与优先及三联学校存在劳动关系的各项证明,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表等相关证明已提交管城区劳动局仲裁科,劳动局仲裁科不作为,未依照劳动法受理劳动纠纷;劳动监察大队无视我与优先及三联的考勤表,工作服,工作证,上课记录等证据,以优先不存在及我与三联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支持双倍工资,续签劳动合同及补交社保公积金的要求。
          请上级领导帮助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胜感激,祝工作顺利,此致
郑州市信访局
申请人:潘芹 电话:18*******81申请人:潘芹 电话仲裁科电话:0371-66203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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