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兴国寺簸箕沟大队公共用地(防洪沟)在上任队长的同意下承包给簸箕沟某一村民,每年每亩租金1000元左右,共计11亩,承包时已说明防洪沟不可以填土。2015年承包人未经簸箕沟村民同意私自填防洪沟,在村民阻挡下停止填土,现防洪沟已被推平,防洪沟里所有树木已被销毁,填防洪沟所得费用承包人也未上缴,后经村民统计,防洪沟所得费用约为10余万元,防洪沟属于公共余地,承包人可以填土吗?填土的费用可以不用上缴吗?2016年簸箕沟村民多次让兴国寺大队解决,可大队解决不了,让向豫龙镇反应,现村民向豫龙镇反应多时,为何迟迟不能解决。。。。。。。。
您好,经调查核实,现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1.免去原组长职务,已重新选举新组长。
2.沟里树木原合同上注明有赔偿价格,由原承包人赔偿。
3.原承包合同已终止作废,村集体已收回此公共用地
这是村大队当时的处理结果,现在村民反应的是防洪沟所得款十余万元的问题,十余万元为什么不向大队交,十余万元归私人所得属不属于贪污,希望豫龙镇政府给村民一个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