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若商户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属于发票违章行为。
对于商户的发票违章行为,您可以进行举报。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12366举报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请您将所掌握的该商户发票违章行为具体证据(如:如刷卡凭证、购物小票等)邮寄或直接送到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我们将按照规定予以查处落实。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具体地址位于:郑州市陇海中路63号,邮编450052。您也可以拨打我局发票违章举报电话:0371-67712037与我们直接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