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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侵财刑事案件岂能“下不为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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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7-15 08:33:2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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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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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4小时:35分钟



                            公安机关对侵财刑事案件岂能“下不为例”

郑州市公安局:


      发生在郑州市燕凤小区的”4.2”偷拆小区围墙事件,侵害人给小区业主造成直接损失达5万多元,社会影响极坏,且已经明显触犯刑法。郑州电视台以”夜深人静时,墙倒有人推”的题目,对此事件予以报道,社会对此反响强烈!

   早在2014年,省公安厅就要求全省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侵财案件侦办及追赃工作,重点把握“有案必立、现场必勘、信息必采、研判必精、赃物必追, 今后,各级公安机关凡接到侵财案件报警,不论涉案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不得以报案人、控告人未提供线索等理由拒绝受理”。

案件发生后,该小区业主及所在辖区的政府部门,均已经依法向未来路公安分局报案,至今3个多月时间过去,该局至今不予立案,侵害责任人至今逍遥法外。

   住在该小区的不少省直机关干部对此反眏强烈,意见很大,笔者此前就该案报案不理,有案不立方面的有关问题,已经向市局做了两次书面反眏。

贵局6.30日答复:“”您的信件已经收悉。经落实,目前国基公司已出面对已损毁的围墙重新修建,现围墙已经恢复原状,未来路分局已对小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告知居民擅自拆除围墙属违法行为,如再次出现该类情况,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

   问题是,偷拆小区围墙侵害业主财产方面的问题,在该小区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而是再次出现。此前,该小区大门东侧的70多米院墙已经被违法拆除,报案后未受理,且至今日也未恢复。此次“4.2”偷拆小区大门西侧的围墙的侵害责任人,就是受此前例的影响和启发,有样学样而产生的。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搞下不为例,只会助长违法犯罪行为。

刑事案件最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最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很明确,那就是决不容许有案不立, 报案不理,或者对犯罪分子通融放纵,”网开一面”,搞下不为例。对各类刑事案件均需要打早,打小,才能震慑犯罪行为。

   小区大门西侧的围墙复建工作,遭到了侵害责任人的阻扰,费尽力气复建了,但侵害人气焰至今仍然嚣张,扬言还要拆,看你们建的快还是钩机拆得快----!事实已经证明,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网开一面,搞下不为例,后遗症很大,必然助长违法犯罪行为。

就未来路公安分局来说,该局有懒作为不作为,被告上法院并被判败诉的前例----,此次该小区业主也聘请律师,准备对该局提起行政诉讼,笔者已经就准备起诉的情况,通过片警韩卫公同志向该局作了反眏。该局有关人员回复笔者:不希望提起诉讼,因为不是我们不立案。虽然法定超过五千元的侵害财产案件必须立案,你们的案件已经超过立案标准了。但牵涉报案主体资格,需要小区业委会报案后才能立案----------!

律师认为,需要小区业委会报案才能立案的理由无法成立:

(一)刑事案件的立案不以受害人报案为先决条件

1,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立案侦查是公检法机关对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和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的诉讼活动。也就是说即使受害人没有报案,侦查机关根据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和其他控告、举报,也依然可以启动侦查程序,对案件进行立案前审查,以决定是否依法立案,

2,就该案来讲受害人报案即可,因为我市不少小区至今无业委会,公安机关就可以对发生在小区的刑事案件,据此放任不作为了?需要小区业委会报案才能立案的理由显然是在“忽悠人”!

(二)小区大门西侧围墙的重建,不能免除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1,法律规定的对刑事案件减轻、从轻处罚的条件是被侵害人存在过错,且侵害人已经主动赔偿被侵害人损失,得到被侵害人的谅解为要件。

2,本案侵害人至今不认错,且阻扰小区院墙的重建,且院墙重建后,继续拆除院墙后边楼房的墙体,为继续作案作准备,未得到也不可能得到被侵害人的谅解。公安机关

如再次出现该类情况,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的答复意见,是对刑事案件实行的“下不为例”,但为国家法律所不允许,且与公安部和河南省公安厅对刑事案件打早,打小的明确要求相悖!

没有愿意将公安机关诉上法院,笑看公安机关败诉的群众。往往是向上级反眏和穷尽救济手段后,迫于无奈之举。

鉴于以上原因,请市局结合“”两学一做“”活动,对于本局公安队伍中出现的亵渎法律,具有典型方面的“”懒作为“”和“忽悠人”问题,给与高度重视并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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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7-15 11:04:14 |只看该作者
律师讲: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是不受五千元的立案标准限制的---------!

此案已经明显触犯刑法了,这是有很多案例可以作为佐证的。


  律师意见:

个人擅自偷拆住宅小区围墙侵财行为,不是一般性的无意间的过失错误,而是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且具有构成刑事犯罪的三个特征:

1,刑事违法性,犯罪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
2,社会危害性,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破坏社会和谐,激起民愤的行为。
3,具有处罚性,犯罪是具有受到刑法规定条款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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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7-15 10:58:03 |只看该作者
  
     群众的报案是公安机关知道和发现犯罪行为,坚持信息导侦的源头,任何漠视报案,或者对群众报案麻木不仁,推诿塞责,“忽悠群众”的做法,均会助长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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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7-15 09:47:43 |只看该作者
参考案例:

靳付元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

a/sifawenshu/xingshi/2016/0207/200227.html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行为人拆毁围墙价值12438元被公诉

刑事判决书

(2014)韶雄法刑初字第12◑号

case/c9463002.html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case/c2262609.html

雇佣被告人吴怀柱使用机械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一审刑事判决书
info/2805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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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7-15 09:45:07 |只看该作者
参阅件:

《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附件二,《刑事案件追诉时效》: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6个月有期徒刑的,经过6个月;
(二)法定最高刑为1年以上不满3年有期徒刑的,经过3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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