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我是一家小规模物业公司,我们管辖小区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一块大表向自来水公司及电业局交纳,然后物业公司再向居民每块小表收费。水费标准严格按照自来水公司非一户一表用户4.2元/吨收取,电费标准严格按照电业局合表用户0.568元/度收取;原来国税允许物业公司领取通用机打发票,物业公司收水电费开发票不用交税。
但是现在,国家税务局不再让我们领取不交税的通用机打发票,物业公司要是开发票就必须交税。小规模物业公司0.3的税,再加上附加税及所得税,开一张0.568元的电费发票,我们需交0.16049元的税。开一张4.2元的水费发票,我们需要交1.187的税。
物价局对关系民生的水电费又不允许随便涨价,居民交水电费又非得要发票,我们开发票还得自己掏腰包交税,本身就是代自来水、电业局收取的费用还得贴钱,我们实在是无力承受。
北京和福州国税明确不加价的水电代收属于代理行为,不征税。
请问郑州市国税局,针对郑州市普遍存在的物业公司水电费发票问题,准备如何解决?何时解决?
国家全面实行营改增是为了减税,那在郑州普遍存在的像我公司这样的情况如何解决?
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请贵局明确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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