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费捆绑是不争的事实,你可以了解小区其他业主。既然亚星不承认水电费捆绑,那么如果证明了水电是捆绑收费的,亚星是不是要退还捆绑所收费用??
关于亚星所诡辩的是按合同执行一说,事实如下:购房合同第十四条第2款:“供配电设施2013年12月31日达到使用条件;运行方式为市政电力直接供给,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合格证明文件”。然而交付使用时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合格证明文件了吗??今年7月13日,亚星置业集团单方面以公告形式宣布,小区供电方式为总表计量,由其旗下物业公司代为维护管理和代收电费,亚星称是引用的《郑政2015(17)号》文件,2013年的合同应当执行的是 《郑政2011(35)号文件》,为什么在已经违约的情况下不积极按合同整改?
即便是引用《郑政2015(17)号》文件,也应选择适合本小区的选项。《郑政[2015]1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章第十二条全文如下:“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成后,住宅项目建设单
位可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也可自行维护管理。住宅项目建设
单位委托供电企业组织建设的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由供电企
业负责后期的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等服务。住宅项目
建设单位自行维护管理的,供电设施的后期运行、维护、抢修以
及更新的责任自行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售房时明确告知购房
者,未尽告知义务的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文件条文中,有明确表述:“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维护管理的,供电设施后期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的责任自行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售房时明确告知购房者”。显然,2013年交房的小区不可能做到“在售房时明确告知购房者”。也就是说,针对本小区,亚星没有选择自行维护,管理运行的权利。根本没有自行维护管理权利,又怎么能委托物业代收费用????
请端正态度认真调查,您虽然只是一个工作人员,但代表的是一级政府,不能拿被投诉者的搪塞之词,当做政府的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