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律武器 维护受侵害的权利 尊敬的领导:
我叫何晓辉,41岁,妻子秦俊玲,38岁,我夫妻系登封市告成镇水峪村2组村民。
我儿子何林冲,现年14岁,2016年9月15日
(农历八月十五)上午十时许,一家四口去地里干农活,由于阳城煤矿的10KV专用生产线路,阳城煤矿忽视安全生产常年无人维护维修(该线路已使用30年,), 告成镇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10KV电线接近地面垂直距离约2米高,我儿何林冲路过时被高压电击失去了宝贵生命。如今我儿躺在太平间,噩耗传来全家人痛不欲生,由于阳城煤矿忽视安全生产无视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视生命为儿戏,告成镇政府机关部门监管不力,一条年轻的生命就这样离开了人世,一个家庭的希望就这样破灭。
阳城煤矿不仅不主动处理问题,反而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反而成了有理的大爷。
告成镇政府派出解决问题的人员不站在政府角度处理问题反倒站在阳城煤矿的奴隶给家属施加压力。
尊敬的领导!请为我儿主持公道,让我儿早日瞑目!!!
登封市告成镇水峪村村民 何晓辉 秦俊玲全家泣告
2016年9月22日
本案中,侵权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阳城煤矿)存在重大过错,造成了被侵权人死亡,被侵权人的近亲属(含父母)应当作为原告,以阳城煤矿为被告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本案为高压电致人死亡案件,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致人损害的高压电设施的产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以自身有否过错为前提,而免责条件则是以受害人有过错为前提。在高压电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过程中,针对受害人一方或第三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针对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按照产权归属原则,致人损害的高压电设施的产权人即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被告存在重大过错。
1、10kv高压电距地面最低不能低于6.5米,而本案10kv高压电距地面仅仅只有2米。
根据强制性条文《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 12.0.7规定,在人口密集地区的10kv高压电离地面最小的距离应不小于6.5米,人口稀少地区为5.5米,而本案高压电离地面距离仅仅为2米,大大低于强制最低高度。
三、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权利人可以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四、
建议原告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可以向登封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从2010年5月,登封市司法局整合资源,在该市人民法院、司法局机关一楼大厅设立援助接待室后,又在乡镇区办建立“一乡一站,一村一员”农村法律援助网络,旨在让群众一小时内就能够找到法律援助组织,快速得到法律援助帮助。同时,将分散配置的法律援助、12348法律服务热线、矛盾纠纷调解,全部整合到法律援助服务大厅,做到咨询、援助、服务、矛盾纠纷调解一体化,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围绕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该局还主动及时地将工伤、交通、医疗、人身伤害事故、征地、拆迁、假劣种子以及环境污染侵权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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