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排放油烟违法行为举报书 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万山南路一家名为巴郎子的饭店(荥阳市地方税务局乔楼税务所南侧)主要经营烧烤等餐饮项目,每天中午到晚上使大量油烟超过排放标准排放,这种情形已经持续了3个月以上,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责令该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涉及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监管部门为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城管执法局监管,其他区域由环保局监管。万山南路属于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依法责令该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npc/xinwen/2015-08/31/content_1945589.htm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6年12月29日,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涉及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印发,明确规定: 02Q/365665.jhtml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监管部门: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城管执法局监管,其他区域由环保局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