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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禁止公职人员享受任何村民福利待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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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09:45: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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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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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做出明确规定,这为司法实践解决此类纠纷造成了困难。

   国家尚未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法律,郑州市禁止公职人员享受任何村民福利待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是处理农村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是对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救济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这里出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以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造成相关法规条文不具体和不可执行。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大,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较大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解释》草案进行讨论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42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根据《立法法》第4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决议,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

如果按照郑州市《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file/133147.jhtml,公职人员,必须在单位或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不得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已回迁农村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享受任何村民福利待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此处的公职人员没有具体界定内涵和外延,可以参考外地的具体规定。

日照市《关于严禁公职人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企业、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html/tzgg/2016/0829/2040.html

韩城市《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享受村级集体经济福利待遇的通知》适用范围: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企业、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

article/detail/2014/06/id/1311069.shtml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article/detail/2014/04/id/1283123.shtml

   4、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郑州市两办下发的《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file/133147.jhtml

    一、公职人员,必须在单位或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不得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已回迁农村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享受任何村民福利待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二、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录用为公职人员的,自接到录用通知书次月起,不再享受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

    三、公职人员回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的,一律予以辞退、解聘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为公职人员回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提供便利的村组干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领导人员,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原本不是村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经查实,公职人员本人知道的,视为公职人员本人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五、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单位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职人员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严肃处理。

    六、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排查,建立监管台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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