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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黑勾结 破坏环境 毁坏耕地 欺压百姓(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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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3-14 09:10: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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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君召乡

处理时间

2017-5-17 15:22

官黑勾结  破坏环境  毁坏耕地  欺压百姓

各位领导你们好

无能百姓给您添麻烦了!

    反映人:周X张XX 住河南省郑州市君召乡石坡爻村七组。

    被反映人:河南省郑州市君召乡党委书记,张晓峰。

反映目的,请求事项:请求上级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被反映人,充当“俊峰铝矿”大肆毁坏工地(100余亩),并指使李刚,李昭,刘政等50多人黑恶势力,欺压百姓的一切行为进行查处(证据附后)

事实与理由:

①:20162-3月份,张晓峰勾结平顶山回民,李刚、李昭为首的黑恶团伙到我村不经四议两公开程序,不经群众商量,不办理征地手续,大肆挖坏群众耕地100多亩。(证据附后)

②:以李刚、李昭、刘政为首的50多名黑恶势力打手,对百姓进行威胁,乱打乱骂,抢周到手机,抢周X现金6000元。(证据附后)

③:10年前政府为解决我村600多口人生活饮水问题,投资100多万打300米水井1眼,为保护农田基本建设,投资60万建拦河坝300多米长,能保护水浇地40多亩。于2016年有张晓峰弄虚作假,说井报废了,坝没用了,违法与铝矿签订协议,毁坏水浇地41亩,毁坏水井和拦河坝,现造成全村吃水困难,这一行为张晓峰已构成伪造合同罪和故意毁坏农田水利基本设施罪。

④:数月来,黑恶势力组织8台大型钩机,30多台土方车,有黑恶势力团伙手持棍棒,换班把守,不让群众靠近,昼夜24小时不停,灰尘飞扬,机声震天,严重破坏生存环境,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已构成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罪。

总之,身为党委书记不履行书记的职责和使命,不抓党建,不抓廉政,专门挖空心思不择手段,大肆掠财中饱私囊。所作所为不是涉黑,就是违法违纪。全乡凡有利可图的合法不合法企业乡党委书记张晓峰都要插手,搞得乡班子成员和干部怨声道,村民群众义愤填膺,群体上访,社会秩序极不稳定,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对我乡的和谐社会建设简直是一种讽刺,对我乡的经济社会发展是一种践踏,为此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明察秋毫,不放过一个大老虎,也绝不放过一只小苍蝇。

     此致

                                              反映人;周x 张XX

                                              2017年3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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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4-26 09:22:4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君召乡官黑勾结,破坏环境,毁坏耕地,欺压百姓等问题现给予一下回复:
    1、登封市报庄俊峰铝土矿于2016年开始基建,占用石坡窑村报庄组土地约18亩;矿方、石坡窑村委、报庄组及占地户多次协商,最终以每亩12800元(含:赔青800元/亩、地租2000元/亩年、复耕费10000元/亩)价格租用土地,被占地涉及14户群众与矿方签订了租地协议并领取了土地租金。依据国土部门提供的资料,报庄俊峰铝土矿所占用土地范围内无退耕还林及工程林,且在开工前已由专业设计部门的专家设计制订了《中铝矿业有限公司登封市报庄俊峰铝土矿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中铝矿业有限公司登封市报庄俊峰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变更》、《中铝矿业有限公司登封市报庄俊峰铝土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已报送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有一户空白宅基地,矿方与户主就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协议,君召乡会督促石坡爻村二、三级网格长及村委会尽快协调,促使矿方、户主双方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按照豫政【2016】27号《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改革若干意见》允许占有耕地,俊峰铝矿占有18亩土地,全部属于采区内。
2、关于饮用水问题:因煤矿开采,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原该组吃水井(无水),2013年在报庄组下游打了深水井一眼,出水量少,造成报庄组群众吃水困难,经君召乡党委政府协调德鑫煤矿每两天为石坡窑村报庄组送水,来解决人蓄吃水问题,原吃水井在矿区内。现在原吃水井、拦河坝在矿区范围内,经协商,矿方已支付给报庄组7万元作为补偿,用于公益事业,现都已采挖。
3、关于破坏环境问题:中铝矿业有限公司登封市报庄俊峰铝土矿A5#矿体基建工程是经登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基建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1月1日。君召乡党委政府为强化非煤矿山监管工作,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针对非煤矿山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多次组织乡安监办、安监所、国土所等部门对中铝矿业有限公司登封市报庄俊峰铝土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要求停业整改。在整改期间,君召乡工业办、安监办每天对其巡查,发现偷生产立即采取强制措施,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共拆除2台作业挖掘机电瓶、1台挖掘机定位系统、2台挖掘机主板。铝矿采挖期间,毁坏有20多棵碗口大小树木,矿方都已赔付到位。不存在破坏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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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1:50:24 |只看该作者
反映人:周X,张XX 住河南省郑州市君召乡石坡爻村七组。
    被反映人:河南省郑州市君召乡党委书记,张晓峰。
反映目的,请求事项:请求上级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被反映人,充当“俊峰铝矿”大肆毁坏工地(100余亩),并指使李刚,李昭,刘政等50多人黑恶势力,欺压百姓的一切行为进行查处(证据附后)
事实与理由:
①:2016年2-3月份,张晓峰勾结平顶山回民,李刚、李昭为首的黑恶团伙到我村不经四议两公开程序,不经群众商量,不办理征地手续,大肆挖坏群众耕地100多亩。(证据附后)
②:以李刚、李昭、刘政为首的50多名黑恶势力打手,对百姓进行威胁,乱打乱骂,抢周到手机,抢周X现金6000元。(证据附后)
③:10年前政府为解决我村600多口人生活饮水问题,投资100多万打300米水井1眼,为保护农田基本建设,投资60万建拦河坝300多米长,能保护水浇地40多亩。于2016年有张晓峰弄虚作假,说井报废了,坝没用了,违法与铝矿签订协议,毁坏水浇地41亩,毁坏水井和拦河坝,现造成全村吃水困难,这一行为张晓峰已构成伪造合同罪和故意毁坏农田水利基本设施罪。
④:数月来,黑恶势力组织8台大型钩机,30多台土方车,有黑恶势力团伙手持棍棒,换班把守,不让群众靠近,昼夜24小时不停,灰尘飞扬,机声震天,严重破坏生存环境,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已构成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罪。
总之,身为党委书记不履行书记的职责和使命,不抓党建,不抓廉政,专门挖空心思不择手段,大肆掠财中饱私囊。所作所为不是涉黑,就是违法违纪。全乡凡有利可图的合法不合法企业乡党委书记张晓峰都要插手,搞得乡班子成员和干部怨声道,村民群众义愤填膺,群体上访,社会秩序极不稳定,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对我乡的和谐社会建设简直是一种讽刺,对我乡的经济社会发展是一种践踏,为此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明察秋毫,不放过一个大老虎,也绝不放过一只小苍蝇。

对于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领导干部,群众应当直接到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报案
    对于那些非法占地的犯罪嫌疑人,涉嫌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群众应当直接向登封市公安局报案,不是公安派出所。
     

如果以上反映的情况是事实,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作出以下分析:
一、该领导干部涉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群众应当直接到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100余亩,该领导干部涉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对涉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属于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群众应当直接到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报案。

二、那些非法占地者涉嫌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立即登封市公安局报案,登封市公安局必须依法立案侦查。
     2016年2-3月份,xxx勾结xxx首的黑恶团伙到我村不经四议两公开程序,不经群众商量,不办理征地手续,大肆挖坏群众耕地100多亩。毁坏水浇地41亩,毁坏水井和拦河坝,现造成全村吃水困难。
     犯罪嫌疑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属于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以上行为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立即登封市公安局报案,登封市公安局必须依法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law/subs/xingfa.html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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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news/newsDetail.asp?NID=136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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