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城乡居民家庭照明、家用电器等生活用电,居民楼道灯用电,教委明确范围内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民政部门认定的属于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服务场所用电及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均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备注:
1、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3、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学校,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①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③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④普通小学、成人小学;⑤幼儿园(托儿所);⑥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4、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机构用电、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应与其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其他用电应按其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电价,不能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相关用电单位与供电企业协商在过渡期内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确定用电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