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民政局:
由于申请人徐花荣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现在不得不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荥阳市民政局)求助。希望行政机关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办理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审批机关:荥阳市民政局
社会救助申请人姓名: 徐花荣
申请人住址:荥阳市槐树洼村宁脑组
申请人联系方式:13*******91
社会救助申请类型: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
主要请求:
由于近年来徐花荣身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开支数十万元,今后需要长期服药治疗,该家庭根本无力负担巨额医疗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请求荥阳市民政局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章和第九章的要求,尽快把申请人徐花荣纳入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制度中,保障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促进社会公平。
申请原因:
(一)初步受理审查机关(街道办事处)不能按时将申请人的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徐花荣于2017年12月下旬委托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向索河街道办事处提出了纳入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但是索河街道办事处至今未能将申请人的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因此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只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荥阳市民政局)求助。
(二)初步受理审查机关(街道办事处)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完整和不准确的问题,尤其是“最多给付现金1000元”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
索河街道办事处在郑州政务服务网公布的临时救助审核信息(http://xy./guide/87857.jhtml)存在不完整和不准确的问题,该网站公布的临时救助最终决定机关为索河街道办事处,设定依据为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2014]30号,最终结果为符合条件的最多给付现金1000元。这些信息存在错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临时救助最终决定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定依据应当是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临时救助的标准不应当仅仅为1000元。
假如某位群众突发重大疾病治疗花费100万元,难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仅仅给付1000元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群众出现的实际困难合理确定临时救助给付标准,而不能随意设定一个极低的给付标准(1000元),1000元能够解决群众面临的严重困难吗?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我是徐花荣,现年71岁,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宁脑组居民,近年来我和丈夫王书章相依为命,王书章前几年患病支出数十万元,现在王书章已经去世。本人在2014年患上癌症,三年多来为了治病支出数十万元,目前还在继续接受治疗。本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两个儿子根本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
我的情况属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和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
获得物质帮助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宪法上的权利。行政给付关系的实现既是行政主体的职责,也是受领人的权利。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希望行政机关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办理社会救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