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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基路办事处算老百姓求你们了,作为责任单位就负起则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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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6-21 10:33: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你好,我们是金水区国基路办事处花半里东区12号楼的居民,二楼”七度空间复式酒店“在2楼楼顶公共区域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及设备,经办事处违建查处办公室核查也属实;5月28日康苑居社区工作人员也组织拆除了部分违建,但是此违法建筑拆除一小部分就放在了那里,6月15日又来了几个工作人员,依然是走个过程,只是将拆除的部分板材堆积在了楼顶公共区域上,楼顶的违法建筑、违法设备及大水箱等依然明目张胆的占压公共区域,就是如图片中所示;

http://xtq.zynews.cn/data/attachment/forum/201806/19/1056467z72rfv4yvnfj1yh.jpg.thumb.jpg


如今违法构筑设施及设备依然存在于楼顶公共区域,还是没有恢复楼顶规划原貌,明显违反了2018年1月1日实行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法规中的禁止条例(有关法规文件见附图);

http://xtq.zynews.cn/data/attachment/forum/201806/19/105803oqf85d52r48dj1hr.jpg.thumb.jpg

http://xtq.zynews.cn/data/attachment/forum/201806/19/1058089h57vt8u6vivcsiu.jpg.thumb.jpghttp://xtq.zynews.cn/data/attachment/forum/201806/19/105815l3p7p0ovvi0lik7i.jpg.thumb.jpg

同时也严重违反了金水区金政明电(2018)1号文件通知,其中《金水区建筑物楼顶整治工作方案》第五大项第(一)、第(二)、第(三)文件内容,对违章建筑、违法设备及各种杂物占用占压公共楼顶区域有明确的表述及整治要求,责任单位及整治期限也是一目了然、明确无误(有关通知文件见附图)。

http://xtq.zynews.cn/data/attachment/forum/201806/19/105930byazsq5u5xqgyaax.jpg.thumb.jpg

http://xtq.zynews.cn/data/attachment/forum/201806/19/1059343u8pm048pbicmu44.jpg.thumb.jpg

习总书记多次提及要依法施政,同时也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做到政令畅通、上传下达。针对我们小区长期占压楼顶公共区域的违章构筑物及违法设备,无论是从河南省人大出台的法律法规方面出发,还是从金水区文件通知精神这方面出发,国基路办事处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彻底清除占压公共区域的违法构筑物及违法设备,回复楼顶公共区域的规划原貌,还小区居民一个干净、有序及清静无各种干扰的居住环境!!!

      依法清理占压公共区间的违法构筑物、违法设备及各种杂物,不仅仅是我们这些小区居民的呼声,也是法律文件的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项法律基本精神,希望不仅我们这些普通公民要遵守,政府部门更应该起到表率作用!!!

      法律法规条款及金水区文件通知精神都明确了国基路办事处为责任单位,你们就负起责吧,别再把份内工作推给别的单位了,算我们老百姓求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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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6-25 09:10:0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向相关部门进行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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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8-7-19 16:49:5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街道违建查处办已对该公共区域涉及违法建筑的彩板房已拆除完毕,并已通知社区物业尽快清理,由于违建查处办公室管辖的违法建设,例如彩板房,砖混房等,您所反映的“大水箱”不属于违建办管辖范围,不能对其进行强行拆除,街道相关部门只能与社区物业进行沟通劝说,协调物业公司尽快处理。建议您向房管局部门进行反应,并督促物业公司尽快协调,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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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8-7-30 12:43:42 |只看该作者
试问一个私人酒店的自用热水机组及大水箱占压公用区域,怎么能算整个楼体的附属设备,它是为整个业主服务的吗?不属于公共服务设施的设备占压公共区间,是不是违反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不是属于侵占共用部位?我想只要是正常人都能得出明确的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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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8-7-31 10:43:01 |只看该作者
国基路办事处确替酒店辩解说是楼体附属物!我们这些居民就奇怪了,小区交房7年多了,这家酒店营业不过2年,他们一个私人酒店的自用热水机组及大水箱占压公用区域,怎么能算整个楼体的附属物,它是为整个业主服务的吗?不属于公共服务设施的设备占压公共区间,是不是违反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不是属于侵占共用部位?我想只要是正常人都能得出明确的答案吧!现在办事处非要我们出具证明认定这个设备及水箱是违法设施侵占公共区域?我们就很奇怪——不属于公共服务设施的私人设备放置在公共区域,这个事情还要那个部门出证明,这难道不是明摆的事吗?希望办事处不要推脱自己责任内的工作,真正为民解决问题,而不是人浮于事,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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