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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房管局无备案,欺诈乱收费,望房管局对其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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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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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9-3 16:16: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中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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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小时:13分钟

郑州誉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和郑州宜购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两公司经营场所收费无明码标价,未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宜购房收费服务费4000元和宣传名片1500元不符,收费无相关法律依据及具体明细,存在消费欺诈,房屋没成交却重复收取两次4000服务费,欺诈消费者。宜购房公司工商超范围经营,也无房管局备案资质,和誉龙公司勾结欺诈性乱收费2万元,谎称是交给银行,后经核实银行贷款不收取任何费用,事先不向本人说明,不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强制提供代办服务,事先不向本人说明其不是银行工作人员,不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强制提供代办服务,现在法院已经判决。
后本人房屋过户走资金监管,宜购房宜购房虚假告知资金监管收费2700元,不在合同中约定,后经房管局核实资金监管并无费用产生,是交的担保费。宜购房存在强制提供担保服务,诱导本人接受服务价格,达到乱收费目的。
希望房管部门能对两公司进行处罚,挽回本人损失。郑州誉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纬五路交叉口东北方向110米工商银行2楼,负责人张小兵 电话18*******46 郑州宜购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桐柏路华亚广场1单元1901,负责人彭文超 电话 17*******98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房管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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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9-19 08:23:48 |只看该作者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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