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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老年人从尊重老年人权利开始做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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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11-9 11:1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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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6小时:30分钟

荥阳市政府:
对于索河办槐树洼村为部分老年人发放了米油等食品存在的问题,荥阳市答复称索河办槐树洼村为7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了米油等物资,是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针对反映所说的扩大发放范围,为60-69岁老年人也发放米油等物资的建议,需按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反映人可以直接将该建议向村委提议。
现对此回复提出反驳,具体理由如下:
     1、老年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不能被任何组织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国家保障60-69岁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2、槐树洼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章规定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两种制度,并不存在所谓的“村民代表大会”。即使这个所谓的“村民代表大会”实际指代村民代表会议,但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因此为60-69岁老年人发放米油等物资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本不需要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恰恰相反,槐树洼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只为7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米油等物资的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抵触,属于无效决定,应当由荥阳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3、对于部分食品涉嫌超过保质期问题刻意回避。
     本次提供的大米有三种,其中十千克的袋装大米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超过了保质期,普通人从外观可以发现明显异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回复对这个违法行为只字不提、刻意回避。
建议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监察委员会立即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荥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荥阳市监察委员会派出索河街道办事处监察专员办公室组成联合调查组全面调查槐树洼村已经发放的食品质量问题,查明采购人是否明知食品存在问题。如果采购人明知食品存在问题,应当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如果采购人由于经验缺乏、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被销售者欺诈,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二、联合调查组应当查明本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销售单位,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联合调查组应当以书面形式移送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槐树洼村民代表会议立即撤销“只为7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了米油等物资”的违法决定,必须于5日内为全村60-69岁老年人发放米油等物资并且确保食品安全。
四、责令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立即通过印发宣传册、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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