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406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依法治理机动车占道行为 [复制链接]

Rank: 8Rank: 8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3-3 20:40: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荥阳市

等待时间

9944小时:45分钟

  依法治理机动车占道行为

荥阳市人民政府:

     荥阳市乔楼镇陈沟村宋沟组经常有五六辆机动车长期停放在村主干道上,该行为严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荥阳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二、责令乔楼镇人民政府、陈沟村民委员会立即对村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任何村民不得在公共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农村家庭都是独立庭院,完全可以通过拓宽大门的方式使机动车停放在自家院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26 16:01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