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的营改增过程中,对其销售的房产项目进行了“老项目”备案,在销售过程中,按照5%的征收率进行计算缴纳税款,具体操作如下: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缴纳2%税款。在合同预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前,只开具不征税发票。
您投诉的郑州汇泉置业有限公司车位开具不征税发票行为属于在合同预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前,只开具不征税发票,在收到全部购房款时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如您仍有疑问可拨打所辖税务分局电话:0371-86227311,进行详细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