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县城百花路和育才巷的道路本来就很窄,路边又停车又摆摊,天天上下班都走不动,更加恶劣的是,有些路别长期占用停车或者摆摊,有的车开走了,还用东西占着, 公共道路是社会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来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从事非交通活动。如果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公共道路不是某个单位和个人的私有领地,希望领导和相关部门能帮到我们,把公共资源真正的归还公共所有,而不是被个别人占用。 谢谢!
此信息来自: 中牟县公安局 点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