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意见
荥阳市司法局:
多年来,荥阳市塔山路南段(中原西路塔山路口以北约150米)的道路上经常有一些食品经营者利用小推车加工销售各种凉菜、炸鸡、肉制品、烧饼夹串等食品,存在着极大的食品安全风险。群众多次向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但是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是以“无照经营查处责任转归荥阳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敷衍塞责的借口,拒绝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总是让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唱独角戏,结果此类食品加工销售行为愈演愈烈,已经演变为公开化、普遍化、毫无顾忌、理直气壮、极其强悍。
荥阳市司法局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于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立即移送荥阳市纪委监察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必须积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授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必须立即对塔山路南段加工销售的食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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