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问题是关于劳动纠纷。2012.08-2017.06郑州是金水区社区巡防工作管理办公室。2017.07-目前河南省征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7.06在岗时与河南省征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署空白合同。原单位编号:410*******89。
本人工作年限:2012.08-2013.09和2015.06-2018.07两次在本单位就职。
仲裁事由:2017.12.20经本人在郑州第六人民医院体检中检查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正常的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
2018.01-2018.03期间本人向队长反应此事,进行电话沟通,向队长说明情况。本人向队长口头提出保密约定,队长当时也同意保密。队长让我出据体检报告,队长称可以给我申请病假。当我去队长办公室递交体检报告时,办公室里也有指导员。队长和我交流了一会,突然队长向指导员说明了我请假原因,称我检查出乙肝需要请假。本人当时很无助,心情无法理解。当初口头保密约定呢?事后,本人心情很不好,想不通队长为何告知别人。队长你能保证指导员不向其他职工说吗?你这不是在变向的让我干不成吗?变向的歧视乙肝患者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二节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二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何况你们让我们职工签署的合同属于空白合同啊。让职工先签字画押。内容你们单位可以随便填写。
希望领导明查!还我们弱势劳动者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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