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车辆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河南省城市管理文明执法规范(试行)》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徒步外出执勤、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正规有序。驾车巡查时,应文明行车,不得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执法车辆内,不得有躺卧、打瞌睡、将脚置于方向盘或中控台上等行为;停车固守时不得影响交通;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第二十一条 各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队伍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执法工作,提升文明执法水平。对群众举报、媒体舆论反映、上级批转督办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反馈,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近段时间以来,塔山路南段孙成移动营业厅对面有一辆城市管理执法车辆长期停放在道路上,执法人员并不徒步外出执勤、巡查,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的规定,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1、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对违法停车的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2、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城市管理文明执法规范(试行)》,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徒步外出执勤、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正规有序。驾车巡查时,应文明行车,不得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执法车辆内,不得有躺卧、打瞌睡、将脚置于方向盘或中控台上等行为;停车固守时不得影响交通;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3、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驾车巡查需要停车的,必须停放在法定停车区域。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临时停车时间不应当超过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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