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交通警察未能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荥阳市公安局: 有群众反映交通事故结案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2020年10月13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10*******00006767号)结案时,经双方协商,由甲方赔付乙方700元,但甲方在认定书上签字按指印后,以回家拿钱为由离开,办案人员杜警官对乙方承诺并担保,甲方一定会给钱。至今天乙方也没有收到协商的赔款,乙方也没有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10*******00006767号)》上签字按指印。 现对此提出下列法律意见: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书面性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二、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性质和效力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时间是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本案是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过程中,而且乙方退出调解,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三、工作建议 本案反映出部分交通警察未能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导致了群众的不满。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责令全体交通警察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过程中不得随意调解,明确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如果本案中杜警官对乙方承诺并担保,甲方一定会给钱。杜警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履行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乙方)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杜警官)承担保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46号 cdjg/c113980/2020-01/14/content_5d05a62f471148f5a287a458bbef3a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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