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理工伤保险事项 郑州市人社局: 2015年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立行立改,务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服务便民利民。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办事依法依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公开透明。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数据开放共享。加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办事部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再相应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进一步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加快政务大厅功能升级,推动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探索将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消除“中梗阻”,打通群众办事“最后一公里”。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群众反映的公共服务“堵点”、“痛点”、“难点”作为改进工作、优化服务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探索建立“群众点菜、政府端菜”机制,及时了解群众需求,在改进公共服务中汲取群众智慧,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郑州市人社局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 郑州市人社局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发布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具体情况为: 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 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承担了工伤认定申请的首要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在用人单位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无权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行为已经代表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职工不可能提出反对意见,因此这种情况下,“申请事项栏”应当空缺,不得要求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如果强制要求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那就出现了严重错误。申请人到底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呢?不可能出现二个申请人。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事项栏”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用人单位意见栏”应当空缺,因为用人单位已经用拒绝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同意申请,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求“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只能通过各种方法去苦苦哀求用人单位负责人,必然严重损害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的人格尊严权利。 三、郑州市人社局通过文件为用人单位增加“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郑人社〔2013〕9号《关于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工伤认定受理手续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在30日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这项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找不到任何依据,不知道此项报告的目的是什么? 即使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认定决定未作出之前,能够提前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吗?如果不能提前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那就只能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后才能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在这种模式下,郑州市人社局为用人单位增加“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义务,到底是什么意图呢?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及其分中心)和工伤保险认定机构(市县两级人社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单位,如果按照这个规定,用人单位的经办人员至少跑两次才能完成工伤认定,如果工伤认定部门不依法送达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而是要求申请人前去领取,那么申请人可能要跑五次,完全不符合最多跑一次的要求。 跑一次,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跑二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跑三次,前往行政机关领取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跑四次,前往行政机关《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报销手续。 四、整改意见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立即修改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申请事项栏”、“用人单位意见栏”应当合并为一栏,名称为“申请人意见”。 当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时,“申请人意见”直接填写“我单位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不得要求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当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意见”直接填写“本人(或者工会组织)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得要求用人单位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立即废止郑人社〔2013〕9号《关于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取消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义务,明确要求市县两级人社行政部门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履行工伤文书的送达义务。不得将行政机关的送达文书义务异化为申请人的领取文书累赘。 (三)立即废止郑州市工伤认定申请表,使用全国或者全省统一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