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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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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8 18:08: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状        态:已处理

处理单位: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理时间:2021-3-16 17:45

            必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5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一旦发生,往往还会造成严重的生态和经济、社会危害甚至政治影响。因此,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发生,就必须重视预防、前移“关口”,不能局限于发生了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再进行追责。所以,《办法》确定的责任追究情形,既包括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追责”,也包括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责任,而且终身追究。贯彻这一要求,《办法》不仅将“终身追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体现了从严的精神,并将各种责任追究方式有机衔接,构成一个责任追究链条。根据中央有关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办法》规定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责任追究结果运用上,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指出,自20181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各地区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鼓励各地区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开展赔偿磋商。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多年来荥阳市乔楼镇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乔楼镇初级中学校园及操场周边区域)存在明显的污染气体排放,企业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利,但是相关责任单位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放任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和横行,群众多次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多次重复回复“经过调查未发现问题”。经过多次呼吁,近日的空气质量终于得到了好转。

既然生态环境损害已经发生,必然造成严重的生态和经济、社会危害甚至政治影响。难道仅仅是违法排污单位整改了,此事就结束了吗?当然不是。国有硕鼠必有懒猫,环境污染问题的存在与环境监管机关的不作为一体两面、相辅相成,生态环境的损害是不可逆转、不可恢复的。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当采取措施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

1、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负责人、荥阳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及乔楼中队负责人)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委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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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3-10 09:36:01 |只看该作者
感谢你对环保工作的支持,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会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您可以直接拨打12369环保热线举报保环保违法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对环保工作进监督,生态环境局纪检电话电话是6718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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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  在2021-4-1 20:59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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