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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继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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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2 17:58: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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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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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继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

中共荥阳市委、荥阳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存在下列弊端,应当继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

       一、生态环境保护机制面临“上级主管机关监督太远,地方党委政府监督乏力”的困局
     生态环境垂直管理改革之后,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调整为省辖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名称规范为“××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由省辖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省辖市生态环境局任免。
     2019年12月之后,中共荥阳市委、荥阳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荥阳市人民政府不再具备对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党组书记、局长、副局长)的任免权限,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的上一级领导机关主要是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因此出现了“上级主管机关监督太远,地方党委政府监督乏力”的困局,这正是近年来荥阳市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及时治理的根本原因。因为在2019年之前,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能够予以查处,2019年垂直管理改革之后反而出现了群众多次举报、多次无果的悖论,群众已经产生“即使举报环境污染问题一万次,荥阳生态环境分局就是不查处,人民群众又能把他们怎么样呢”的极度悲观想法。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及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职务违法行为引发的责任是多方面的,以下单位和领导干部应当承担政治责任、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1、中共荥阳市委及主要领导成员(书记)、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市委常委)。
2、荥阳市人民政府及主要领导成员(市长)、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局长、副局长,荥阳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中队长。
     二、对策建议
   (一)虽然中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党组书记、副书记由中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任免,但是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的党建工作由中共荥阳市委与中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统筹推进、纵横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中共荥阳市委应当加强对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党建工作的领导或指导,安排部署中共荥阳市委督查局、中共荥阳市委巡察组、中共荥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采取督查、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样检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抓基层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http:///jrzg/2006-06/28/content_322142.htm
    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的基层党建工作;部门党组指导本部门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工作;部门党委根据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授权,领导或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地方党委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党的组织关系和业务工作都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党委领导、地方党委指导。
    (二)荥阳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协助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进行工作,并且监督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三)中共荥阳市委、中共荥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荥阳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大队)、荥阳市公安局以大爱之心呵护自然生态,以铁腕之力整治环境污染,以出色工作成绩展示纪律作风集中整治的新气象,真正取得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效。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排污企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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