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 VOCs 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负责监督实施,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实施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请问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若干问题: 1、乔楼镇教育生态环境敏感区周边1千米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完全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了吗? 2、各企业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了吗? 3、各企业的排气筒高度是否不得于15米? 4、各企业是否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台账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3年? 5、各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是否执行GB 16297或者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6、各企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通过哪些网站和媒体公布监测结果呢? 7、各企业是否100%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详细解释说明上述问题。千万不要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式为各企业遮掩背书、全部答复“是”,因为人民群众早已掌握了部分企业未能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充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fugitive emiss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标准号:GB 37822—2019 ywgz/fgbz/bz/bzwb/dqhjbh/dqgdwrywrwpfbz/201906/t20190606_705905.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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