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有法不知还是知法却不守法呢?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为了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及时处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政府系统普遍实行了案件移送制度,即甲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直接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属于本机关直接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处理,不得移送其他机关。
关于瀚宇天悦湾1号院、2号楼和3号楼北边存在的大气污染问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先后两次接到群众举报,均认为“垃圾不属于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职责范围,建议到城市管理局办理”。
生态环境部门的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宗旨与法律精神,构成消极应付、敷衍塞责的行政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制度。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是什么含义呢?首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直接管辖部分大气污染违法案件处理工作。其他行政部门直接管辖部分大气污染违法案件处理工作,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的规范处理方式
根据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对于大气污染领域违法行为,如果群众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推诿扯皮、置之不理。应当根据案件的分工管辖权限,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直接管辖的应当迅速立案调查;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移送该行政部门,该部门应当于案件办理终结的7日之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三、整改意见
1、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全体公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深刻理解法律原则和立法宗旨,深刻认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2、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必须立即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案件审查与移送机制,坚决杜绝生态环境领域举报信件被搁置悬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传统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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