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利局:
索河作为流经荥阳市、郑州市的一条河流,具有重要的地位,应当由郑州市水利局作为索河河道主管机关,荥阳市水利局、惠济区水利局协助管理。郑州索河郊野公园位于郑州荥阳宜居健康城,乔楼镇境内。北起中原西路,南至丁店水库沿岸,东临塔山南路,西邻荥阳滨河景观大道,公园呈长方形,南北走向。公园环万山湖而建,背靠万山。公园总体规划南起三仙庙水库,经丁店水库、楚楼水库,向北至河王水库,沿索河南北全长约35公里,总规划面积约102平方公里。
请郑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实事求是答复下列问题:
1、郑州市水利局是否依法编制索河防洪规划,报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河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索河防洪规划是否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
3、索河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是否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规划保留区划定后是否公告?规划保留区内是否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
4、多年以来荥阳市乔楼镇部分群众围垦索河河道,在索河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玉米、小麦),郑州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什么拒绝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人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什么拒绝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多年以来,郑州索河郊野公园持续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大量建筑物、构筑物,其工程建设方案是否经郑州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郑州索河郊野公园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于郑州索河郊野公园自开工以来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郑州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查了多少次?是否保存原始的检查卷宗?
7、郑州索河郊野公园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郑州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参加?
8、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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