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来调查,甚感欣慰!表达一下个人观点:第一,那个签字是物业自己找的几个租房户签的字,所谓的公共用房,也只是物业在那里办公,节省开支,不想搬走罢了,物业办公地点是不是应该物业自己解决呢?小区业主并没有因为这个违建得到任何实惠,如果是公共用房是不是所有业主都有权利来处置这个违建呢?小区几百户居民大家有个微信群,都同意拆了!第二,安全问题,想必到现场之后也看到了,这个板房年代久远,电线全都是私接乱搭的,肯定有火灾隐患,再经历了多次大水浸泡,肉眼都能看到板房根本就没有地基,泡水之后到处都是裂痕!而且该违建就在小区必经之路,所有人员都会从那里路过,如果发生危险,直接危及到群众安全!近年来新闻报道常有房屋坍塌事件,一年前山西临汾违建坍塌29人遇难,7月12日,吴江区违建坍塌17人遇难!种种事件耳边回响!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第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纪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神圣不可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就是违建,责令拆除,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就是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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