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满足广大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对照标准提升服务能力和改善服务质量 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指出,乡镇卫生院是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乡镇卫生院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职能,主要职责是:预防保健,包括开展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预防控制、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等;基本医疗,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中医药服务、常见病理产科处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常规及简单生化检验、X线、心电、超声检查、康复治疗、转诊服务等。同时,受县级卫生部门的委托,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乡村医生的培训等。按照区域卫生资源规划设置乡镇卫生院,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卫生院,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在乡镇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按照总量控制、分类核定、统筹使用的办法进行配备。原则上,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照服务人口1‰左右的比例核定,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交通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核编标准,并核定编制总量。要以县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在核定的编制内首先要保证全科医师的配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编制总额中预留部分编制专门用于配备农村急需的医疗卫生专业人才。乡镇卫生院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乡镇卫生院管理工作尽可能由医务人员兼职,乡镇卫生院领导职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乡镇卫生院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人员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具体补助办法按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核编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在具体核编时,要统筹考虑乡镇事业编制总量,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配备人员编制与精简超编人员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设定机构、核定人员编制。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乡镇卫生院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严禁挪用和挤占编制。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重新核定一次。本指导意见供地方在制定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时参考。尚未制定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指导意见尽快制定标准,已经制定出台标准的不降低,并将标准告知中央编办。 《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指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主要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人口、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同时适当考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每万服务人口 10~12 名配置。具体标准为:3 万人以下的乡镇,按每万服务人口 12 名配备人员编制(最低不少于 15 名);3~5 万人的乡镇,按每万服务人口 11 名配备人员编制; 5 万人以上的乡镇,按每万服务人口 10 名配备人员编制(最多不超过 150 名)。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可一次核定、人员分步到位。人员配备应一专多能,卫生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编制总数的 80%。其中,专业公共卫生人员配备应保证公共卫生任务的完成,原则上不低于编制总数的 15%(最低不少于 5 名)。应当配备中医类和妇幼保健人员。乡镇卫生院一般配备院长 1 名,副院长 1~2名,中心乡镇卫生院副院长最多不超过 3 名。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对乡镇卫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竞争择优,实行全员聘用制和绩效考核制,新增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受聘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和岗位条件,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活动。对已在卫生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限期清理或转岗分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政纪处分。 国卫基层函〔2018〕19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通知》指出,坚持新时期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满足广大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重点,在深入总结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基础上,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以下简称活动)。通过活动开展,使广大群众能够就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和健康中国建设打下坚实基础。活动遵循“分级负责、严格标准、全面覆盖、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的责任,细化工作任务措施;根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定位,制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动员和引导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加活动,对照标准提升服务能力和改善服务质量;主动公开活动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通过活动,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服务能力标准和评价体系。力争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达到基本标准,部分服务能力较强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推荐标准。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所有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应当参加活动。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参照执行。本活动以开展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建设为主要形式,进一步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鼓励各地创新活动形式,结合实际开展评审评价等工作。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开展业务项目、工作量等因素配备适宜的床位、人员、设施和设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十应当”》指出,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把规范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工作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提升群众就医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工作的统一规划、监督指导、考核评估和督促整改,着力破解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过程中反应最强烈的焦点、难点问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逐步实现投诉精细化、规范化、系统化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患者满意度。 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实事求是答复下列问题: 1、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是否按每万服务人口 10~12 名配置? 2、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配备是否一专多能,卫生技术人员所占比例是否不低于编制总数的 80%? 3、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否加强对《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是否责令其限期纠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否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政纪处分? 4、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否制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是否动员和引导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加“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对照标准提升服务能力和改善服务质量? 5、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否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开展业务项目、工作量等因素,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适宜的床位、人员、设施和设备? 6、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否组织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方案的落实? 7、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否以活动为契机,建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长效机制,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床位设置、设备配备、特色科室建设、医疗技术准入、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比、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达到推荐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倾斜? 8、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否主动公开“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9、荥阳市乔楼卫生院是否设立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儿科、口腔科、康复科、中医综合服务区? 10、荥阳市乔楼卫生院外科等科室为什么在工作时间(2021年9月11日上午)拒绝为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1、荥阳市乔楼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总数是多少名?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是多少名?卫生技术人员数是否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 12、荥阳市乔楼卫生院的注册全科医师是否不低于1名?设立中医科的,中医类别医师是否不少于2名?大专及以上学历卫生技术人员比例是否达到50%以上?辖区内每万服务人口注册全科医师数不少于2人? 13、荥阳市乔楼卫生院的厕所是否达到无害化卫生厕所标准?候诊椅数量配备是否适宜? 14、荥阳市乔楼卫生院是否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具备开展服务的设施设备和人员条件? 15、荥阳市乔楼卫生院是否利用多种形式开展辖区健康教育服务? 16、荥阳市乔楼卫生院是否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医务人员、投诉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深刻认识“十应当”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 17、荥阳市乔楼卫生院是否在投诉接待处理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十应当”,主动接受患者监督?是否加大“十应当”宣传力度,做好医患沟通交流,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良好氛围? 18、荥阳市乔楼卫生院是否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在显著位置公示投诉接待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投诉处理程序,接受走访、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方式,建立畅通、便捷、高效的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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