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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和方便办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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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4 04:13: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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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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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4 15:32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和方便办事

荥阳市公安局:

    荥阳市公安局警令处作为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推动荥阳市公安局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三)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和对外法律文书式样,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五)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六)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七)承担对外执法任务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权限;

  (八)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民警姓名、警号;

  (九)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信息;

  (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方式、区域、起止时间等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信息,应当即时公开;辖区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可以定期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进行,同时可以通过公报、发布会、官方微博、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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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9-14 15:32:2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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