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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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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1 18:48: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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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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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5:46

                依法治理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违法行为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荥阳市中原西路、万山路口向东108米,星河名城居民小区经常出现废品收购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收头发、收旧手机、”“回收电动车、摩托车、电视机、洗衣机、冰箱、冰柜、旧电脑、旧报纸、废铁”,噪声严重干扰了居民生活和附近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责成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队长亲自带领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单位(废品回收经营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废品回收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应当派出执法人员不间断对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监督检查,星河名城居民小区以居民住宅为主要功能,属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必须确保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昼间不得超过55dB(A)、夜间不得超过45dB(A)。

3、如果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20211015日之前不履行法定职责,群众将向荥阳市纪委监察委提出控告,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三)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时,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

  (四)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区域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在其他区域内的,由公安机关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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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10-12 15:46: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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