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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由同级政府副职兼任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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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7 08:00: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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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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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由同级政府副职兼任制度,保证省委政法工作要求贯彻落实

郑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马义中同志:

河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选优配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党委政法委员会专职副书记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全面落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由同级政府副职兼任制度,重点推进县级公安局长“进班子”。

   目前,河南省公安厅厅长已经由副省长顾雪飞兼任,郑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马义中兼任,县级公安局长“进班子”由同级政府副职兼任的仅有新郑市、中牟县、登封市、惠济区。

一、为什么实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由同级政府副职兼任制度?

(一)党内法规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河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属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对其规范的党组织和党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把加强建设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提升到构建法治体系的高度,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是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我们常说“党规国法”,“党规”就是“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内法规集中反映全党意志,集中体现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对于维护党内秩序、规范党内生活、调整党内关系,对于推进党的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高度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内法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只能由特定机关制定。党内法规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党的省级以下组织无权制定。二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党内法规对其规范的党组织和党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其有效期内可以反复适用。三是能够产生硬约束作用。党内法规以党的纪律作保障,对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进行规范,违反党内法规的行为要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党内法规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法的范畴,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正式确认了党内法规属于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中国法就形成了以宪法为最高权威的国家法律体系和以党章为最高权威的党内法规体系.当前,与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相比,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显得更加重要、 更加紧迫.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又是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推进党内法规建设,一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强党内法规制定组织机构建设;二要提高党内法规建设科学化水平;三要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

(二)实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由同级政府副职兼任制度是全面落实从优待警措施的具体表现

“从优待警”最早是在1995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在和平时期,警察相较其他职业来说,具有更高的危险性,这是不争的事实。“从优待警”符合这一职业特性,不单是警察,相信多数民众对此也能接受。但20余年来,伴随这一口号的却有不少尴尬。如有些基层民警就曾抱怨:“从严治警一本书,从优待警一句话”。不能不说,在“从优待警”的落实上,公安改革是留下了欠账。这次的“从优待警”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要清还这一旧账,让“优待”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落实从严治警,可以有效规范警察权的运行,最大限度地限制警察权为恶。落实从优待警,可以有效解除警察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就是一体两面,缺一不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指出,和平时期,公安队伍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一支队伍。对这支特殊的队伍,要给予特殊的关爱,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全面落实从优待警措施。

(三)实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由同级政府副职兼任制度,可以更好地协调各个部门开展工作

2003年11月18日,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公安局长“进班子”。“各级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2010年4月,中组部下发文件,要求省级政法委书记不再兼任公安厅(局)长。该文件还规定,省级公安厅(局)长由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或政府党组成员兼任。

“公安部门本来就是政府组成部分,因此公安厅局长进政府班子从体制机制上来说更合理。”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说,“从另一方面来讲,公安厅(局)长不由政法委书记兼任,进政府班子可以避免检察院的监督权受到干扰,保证检察院对公安工作的监督权,同时法院的司法权也不会受到干扰。”汪玉凯提出,近段时间以来,中央一直在提化解社会矛盾要提前研判提前疏导,并提出了社会综合治理这一理念。公安厅(局)长从党委政法委任要职转变为在政府任要职,实际上是与这一理念一脉相承。社会综合治理包括各类犯罪的提前预防,综合运用经济、教育等各种手段预防可能出现的犯罪,把犯罪消除在萌芽中。在社会综合治理方面,各个政府部门是主体,需要政府高层来协调,公安厅(局)长兼任政府副职可以更好地协调各个部门开展工作。

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认为,省级公安厅(局)长从党委政法委班子进入政府班子还体现了公安工作思路的转变。以前,注重从结果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现在意识到更重要的在于社会秩序的前期治理,而社会秩序治理的主体正是政府。

此外,《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因此县级公安局长全部是异地任职,而县级政府其他部门的领导干部不需要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结果必然是这样的:县级公安局长作为外地人,面对的属地政府其他部门领导干部全部是本地人。由于大家的级别完全相同(均为正科级),公安局长很可能被有意无意的孤立,尤其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可能牵涉到属地政府其他部门领导干部及其老乡圈、系统圈、战友同学圈、商人圈、球友牌友圈、酒局圈等各种“小圈子”,执法公正必然得罪一部分权势人物,徇私枉法必然得罪党和人民,公安局长处于极其尴尬的境地。公安局长唯有兼任同级政府副职,其职务级别高于属地政府其他部门领导干部,才能更加有效的践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

二、立即依法依规落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由同级政府副职兼任制度

2020年5月6日河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5月17日省委发布河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5月17日施行,但是一年五个月过去了,郑州市所属的县级公安局长(不含巩义市)仅有4名同志由同级政府副职兼任,新郑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朱海新兼任新郑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中牟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栗英兼任中牟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登封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付谦兼任登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毛伟民兼任惠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县级公安局长总计15名(中牟县、新郑市、登封市、荥阳市、新密市公安局局长,惠济分局、金水分局、二七分局、中原分局、管城分局、上街分局、郑东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局长),实施率不足30%。

县级政府副职属于中共郑州市委主管、县级党委协管的领导干部,中共郑州市公安局党委应当立即向中共郑州市委提交《关于全面落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由同级政府副职兼任制度的报告》,郑州市委责成各县级党委政府立即依法依规落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由同级政府副职兼任制度。

荥阳、新密:中共郑州市委或者市委组织部下达通知之后,由(荥阳、新密)市长向所在的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现任公安局局长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荥阳、新密)市委任命其为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金水分局、二七分局、中原分局、管城分局、上街分局:中共郑州市委或者市委组织部下达通知之后,由区长向所在的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现任公安分局局长为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委任命其为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郑东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由中共郑州市委直接任命现任公安分局局长为区党工委委员,由郑州市人民政府任命其为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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