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单位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违纪违法行为 荥阳市公安局警务督查大队: 2021年10月16日11时50分许,塔山路乔楼派出所附近出现一辆机动车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广告,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车辆从南向北行驶,号牌为豫A8M83H。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责成治安管理警察大队、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查明违法行为人。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责成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加强对机动车非法加装高音喇叭的监督检查力度,全力配合荥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大队、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做好未经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排查整顿工作。 关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机动车豫A8M83H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广告违法行为,荥阳市公安局应当“责成治安管理警察大队、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查明违法行为人。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但是荥阳市公安局答复称“市公安局乔楼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荥阳市乔楼街南北路进行巡逻,在巡逻期间并未发现有噪音扰民的噪音车辆。今后,将在乔楼及人口居住较多的地区经常开展巡逻防控,及时制止一些有损民声的事情发生。针对车辆非法加装问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辖区中队在群众反映道路执勤执法时,并未发现加装高音喇叭车辆。” 一、办案单位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 2021年10月16日11时50分许发生的违法行为,机动车在道路上不断移动,违法行为人不可能呆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去查处,过了一段时间再去乔楼街南北路进行巡逻,当然是不能发现违法行为人。 公安机关如果坚持这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办案的话,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都是不可能侦破的,唯一的破案方法就是坐等违法犯罪行为人主动投案。 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地点、时间这些关键信息都已经全部提供给了公安机关,这样还不能查明事实吗? 二、处理意见 对于办案单位存在慵懒无为、效率低下、对于社会治安工作只表态不落实、玩忽职守等严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违纪违法行为,荥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应当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对乔楼派出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令办案单位立即通过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系统查明违法行为人。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五十三条 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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