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良好氛围 中共荥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荥阳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调研发现,荥阳市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法治还没有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原则。 一、部分党政机关及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随意制定各种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公文,刻意回避合法合规性审查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有备必审,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工作机构办理。审查机关对符合审查要求的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登记,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一)政治性审查。包括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二)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党章、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是否落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等。(三)合理性审查。包括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是否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等。(四)规范性审查。包括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等。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但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五)政府性基金;(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由此可知,无论是各级党委、党的工作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都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必须通过合法合规性审查。但是荥阳市部分党政机关及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热衷于“口头指令”、“微信群指令”,上级机关领导干部通过口头方式或者微信群消息向下级发布指令,作出各种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为了逃避责任还要勒令下级“自己掌握,不准对外公开”。基层公职人员执行这类指令必然损害群众利益,面对人民群众的质疑,这些公职人员含糊其辞、顾左右而言他、打哑谜,只会说模棱两可的官话,笼统地说“我们是在执行上级的要求,你必须配合”,但是不敢明确告知到底是哪个上级机构和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部分党政机关负责人未能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未能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未能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党政机关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未能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未能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未能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未能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未能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未能深入开展风险评估,未能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二、部分领导干部带头不尊法不学法不守法不用法,对全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部分领导干部拒绝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拒绝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拒绝广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带头不尊法不学法不守法不用法,故意使人民群众不懂法律、便于敷衍和控制,对全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部分领导干部拒不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随意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三、未能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 部分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制定与人民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和出台重大改革措施,未能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未能畅通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渠道,未能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未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部分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随意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未能落实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公共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制度机制。 四、未能引领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社会治理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判、成果人民共享。未能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未能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问题、协调利益关系、推动社会事业发展,未能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五、具体案例 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恣意曲解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委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责令农村居民砍伐出售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林木,短短几天时间,陈沟村居民已经砍伐了大量林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决策机关明显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导致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的决策草草出炉,公职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已经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既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林木所有权,同时违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重破坏森林生态安全。 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并没有把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列入清理对象,因此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减损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施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当事人自行砍伐林木等行政处罚并没有查明事实,随意将农村居民私人所有的林木认定为“非法财物”,执法人员根本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拒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拒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拒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拒不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六、处理意见 中共荥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中共荥阳市委、各乡镇党委要落实推进本地区法治社会建设的领导责任,推动解决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荥阳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将法治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好法治社会建设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对全社会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健全日常学法制度,强化法治培训,完善考核评估机制,不断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荥阳市司法局应当立即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具体包括荥阳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公职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村民小组长。 (三)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制定与人民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和出台重大改革措施,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畅通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落实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公共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制度机制。健全企业、职工、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涉企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机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四)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健全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作用的机制,完善政府社会治理考核问责机制。引领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社会治理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判、成果人民共享。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五)中共荥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责成荥阳市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依法推进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不得非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群众砍伐出售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林木。 对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责令该机关立即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采用离岗培训、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