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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非法建设行为(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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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22-3-30 15:51:00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城市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22-4-13 17:10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中原西路、万山路口以北166米路西,有人通过大型机械设备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建设,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立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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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2-4-2 17:13:1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派驻乔楼中队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查看,经查,该工程是河南省荥阳市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建设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目前该工程已停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关行政机关应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立即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和发展,并及时做好违法证据收集、保管等取证工作。下一步我局将请求相关部门协助以便开展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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