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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购被合同诈骗郑东新区经侦大队不予立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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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9-8 20:08: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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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22-9-26 11:25

2016年9月份,信阳弘昌集团及中介公司大业兴合谋虚设楼盘丰乐佳苑,骗取几十位业主签订内购合同,骗取我们几十位业主合计800多万购房款,事后找了个空壳公司给我们签订退款协议,后经了解此处是问题地块,涉及嘉润置业,他们搞内购时候嘉润已经破产,假借嘉润名义和我们签订内购合同.我们追讨6年无果,起诉也只能起诉空壳公司河南源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此公司账上没一分钱.
我们多次到郑东新区经侦大队要求立案,此案明显涉及合同诈骗,郑东新区经侦大队却不予立案,且不给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近期我们留意到问题楼盘啟福城,这种公安局团购房,有地皮,有盖楼都能被定义成合同诈骗,请问为什么?我们内购的无地皮,还是虚设楼盘,退款还是空壳公司,这样都不能定义成合同诈骗,这是为什么?希望领导替我们主持公道.

我们联系弘昌集团他们不承认所有内购行为,不承认收我们的钱,不承认退款协议,说他们员工自行诈骗,就这样,郑东新区公安局都不予理睬,弘昌公司亲自到场说明诈骗问题,经侦大队都不予立案,不予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谁是保护伞?请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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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22-9-15 11:30:46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查收,您可以参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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