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的来件已收悉。
您反映人防工程划成车位对外“出售”问题,涉及到人防工程产权的界定,目前《人民防空法》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均没有明确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也没有规定人防工程的租售问题。根据《人防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目前我省结合民用建设修建防空地下室通常由建设单位管理使用。
对建设单位做出“出售”的行为,目前人防法律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人防部门就无法查处。这种现象,国家人防办比较关注,正在修订人防法,我省也正在修订《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将对这一现象进行规范。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