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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进行营业性活动(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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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4-20 22:30: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经八路街道办事处

处理时间

2023-6-13 17:01

请问领导,根据以下条例黄河路92号院和90号院一楼住宅区从事经营性活动是否合规?
1.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城市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

2.《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消防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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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3-5-4 12:30:20 |只看该作者
经社区实地查看未发现该楼临街有破墙开店及私自改变承重墙情况,对于住房改商用问题不属于我社区职责权限,建议到相关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反映或走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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