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食品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 荥阳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拟从事的项目说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小摊点备案卡,并将小摊点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卡应当载明小摊点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小摊点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小摊点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备案卡、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近期,塔山路中原西路交叉口以北约150米,塔山路西侧出现了一个食品小摊点,主要进行油炸食品制作与销售。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实事求是答复下列问题: 1、该食品小摊点是否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小摊点备案卡,并将小摊点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该食品小摊点是否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备案卡、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定分类监管措施,采用行政指导、示范引导、从业知识培训等方式,督促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5、该食品小摊点是否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是否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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