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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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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2 09:02: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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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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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履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监管、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构建基层党建引领社区治理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同级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和监督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服务技术规范;(四)建立和维护物业信息化系统;(五)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六)推动建立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机制;(七)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八)实施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三)定期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与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四)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行业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五)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六)实施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郑州市二七区融侨悦澜庭北院的广大业主含泪控诉,从交房到现在已经三年,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过高,物业服务质量明显较差,消防安全、用水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各种手段干扰阻碍业主大会召开,妄图将人民群众分化瓦解为一盘散沙,便于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长期进行恣意侵害欺凌。在社会主义新时代,物业管理领域出现这样的恶劣行径,主要原因在于二七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在物业管理领域存在玩忽职守、消极无为、失职渎职行为。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成二七区建设和交通局(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二七区融侨悦澜庭北院的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定期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与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二、督促指导街道办事处实施物业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二七区融侨悦澜庭北院的业主立即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和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人数为七至十一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得低于二分之一。建设单位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的代表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组成人员名单以及与筹备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工作职责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时,筹备组自行解散。筹备组未能按照前款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重新组建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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