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补偿费用
荥阳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批复前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资金划拨到相应社会保险基金;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金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占用土地。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荥阳市2016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载明,征收槐树洼村土地3.5147公顷。《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荥阳市2018年度第十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载明,征收槐树洼村土地29.1234公顷。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实事求是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是否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槐树洼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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