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
荥阳市教育局:
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023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本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四)开除。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荥阳市龙门实验学校长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荥阳市教育局应当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规违纪违法情节严重
2023年11月,群众举报荥阳市龙门实验学校经常为小学一二年级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学校无视学段、学科特点及学生实际需要和完成能力,随意布置难度极大的书面家庭作业,例如让刚刚入学不会写字的一年级学生提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板报”、“反邪教主题板报”,学生根本不知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邪教”是什么涵义,怎么可能完成作业呢?结果只能是由家长代劳,构成“学校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的违规行为。荥阳市教育局消极不作为,导致学校并未整改。
2024年小学二年级学生刚刚开学,语文教师居然打着“预习”的名义,为学生布置大量书面家庭作业。经过学生家长的强烈抗议,学校采取了所谓“整改”措施,那就是二年级语文学科布置口头家庭作业,数学学科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但是采取隐蔽伎俩,坚决不通过班级群公开作业内容,而是口头方式向学生宣布,如果学生记不清楚的,再由家长向教师请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规违纪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荥阳市龙门实验学校工作人员(校长、副校长、教务处主任、一二年级教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是过失、偶发的,而是故意、一贯、持续的,不属于“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规违纪违法活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因此相关工作人员不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二条“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条件,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必须给予处分。
二、给予处分的权限
在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之前,中小学校校长、副校长由荥阳市教育局任免,对中小学校校长、副校长给予处分由荥阳市教育局作出。中小学校的中层干部、教师由学校任免,对这些人员给予处分由学校作出。
2023年8月,荥阳市教育局实行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全市所有中小学教师成为荥阳市教育局的直接管理对象,因此荥阳市教育局有权对中小学校的中层干部、教师给予处分。
三、处分的建议
荥阳市教育局应当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作出下列处分处理决定:
对荥阳市龙门实验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张东明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同时免除一切职务。
对荥阳市龙门实验学校主管教育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主任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同时免除一切职务。
对荥阳市龙门实验学校一二年级全体教师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如果荥阳市教育局拒不对这些违规违纪违法人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解释说明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具体理由、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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