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盛和置业公司向贵局申请过户土地的情况反映 郑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不动产中心: 贵中心在我小区贴出的告知书,小区业主对此反映强烈: 一,盛和公司是否具有向贵局提出申请的主体资格 1,兴豫公司与盛和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在协议签订前的2003年3月,此兴豫公司的(1998)0674号土地证,已经被国土局注销,此后盛和公司将协议中的(1998)0674号土地证,单方面手写修改为(2003)0364号土地证,此单方面修改协议行为,2022年被省高院裁定为无效,并且认定“郑州市自然和规划局做出被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无不当”。 由此可以认定,盛和公司已经失去了向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土地过户,修改规划的主体资格。 2,既然盛和公司已经失去了申请资格,为什么2024年国土部门要受理该公司的过户申请呢?是依据的郑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吗?中级法院有权否定省高院的裁定吗?为什么国土部门要放弃自己的诉权,不对郑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呢? 3,物权法和民法典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绿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而不属于开发商。 4,盛和置业公司至今不能出示与兴豫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规定的土地对价证据(银行付款证明和兴豫公司开具的发票),其弄虚作假的行为由此可见一斑。 鉴于以上原因,业主认为贵局受理盛和置业公司的土地过户登记申请,与有关法律和河南省高院的裁定书相悖,存在滥用职权方面的问题。业主为此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力。 燕凤小区监事会 2024年9月25日
补充内容 (2024-9-26 08:58):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豫行申 465 号
节选: 本院认为
补充内容 (2024-10-14 12:52):
贵局为什么至今为止,不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撤销中级法院的判决呢,燕凤小区的业主们对此难以理解
补充内容 (2024-10-24 12:35):
试问:
如果在2003年,郑州市国土局,规划局能够对盛和公司报送的土地过户资料依法行政,严格把关,而不是官商勾结,对该盛和公司的违法违规
补充内容 (2024-10-28 11:13):
我在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有理的事情,贵局官司却败诉了,为什么2022年河南省高院的裁定书,贵局的参诉人员,不向受理法院提供呢?下级法院,有胆量推翻上级法院的裁定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