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明确规定的内容应当直接执行,不需要调研论证
荥阳市人民政府:
原310国道荥阳市区段(荥阳实验高中以东,荥阳市中原区交界处以西),自2023年9月28日起由国道变更为城市道路,一年多时间过去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极无为、漠视群众利益,并未对该城市道路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群众要求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对该城市道路设置限速标志,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禁止或者限制货运车辆进入该道路。
荥阳市人民政府答复,道路是否需要设置相应的交通设施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交通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这种处理问题的态度明显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敷衍塞责、欺上瞒下、漠视群众利益等恶劣行径。
一、城市道路设置限速标志、标线是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不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原310国道荥阳市区段早已变更为城市道路,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的最高行驶速度,应当设置限速标志、标线,根本不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还需要相关部门论证什么呢?难道论证“我们荥阳市一直是极其特殊的地区,坚决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毫无办法”吗?
二、禁止、限制载货汽车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是地方性法规的明确规定,不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禁止非机动车在高架路和立交桥上通行。禁止拖拉机、摩托车(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人力架子车、畜力车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限制长途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牵引车、人力三轮车(老年人代步三轮车除外)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由此可知,禁止低速载货汽车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限制载货汽车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是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根本不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
荥阳市人民政府必须对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的队长、副队长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勒令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会同道路管理部门立即对原310国道荥阳市区段设置限速标志、禁止限制载货汽车通行标志,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禁止低速载货汽车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限制载货汽车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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