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上放置鸡笼、养鸡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禁止在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经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饲养鸽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对犬类的管理,按照《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对犬类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遛犬者应当即时清除。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责令拆除鸽舍。
南阳路与生产路交叉口以东约65米,路南的人行道上放置鸡笼、养鸡,严重违反《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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