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全市的土地管理严重不到位,不可能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荥阳市人民政府:
通过荥阳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公布的信息,槐树洼村有集体建设用地1196亩。由于2018年群众的房屋被拆迁,槐树洼村的全部宅基地已经注销,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极少,不可能使用1196亩集体建设用地。
群众要求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释说明相关问题,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经调查,案件提到的槐树洼村约1196亩集体建设用地问题,因无法确定具体位置,无法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个答复明显属于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谎报瞒报、弄虚作假。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二、处理意见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要求,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所有的土地信息,对于一个村庄的1196亩集体建设用地,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居然不知道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此可以推定,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于全市的土地管理严重不到位,不能精准掌握并及时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副局长给予处分并免除一切职务,重新选拔任用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副局长。责成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的领导集体严格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要求,必须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所有的土地信息。立即查明槐树洼村的1196亩集体建设用地,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实际建设了哪些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是否存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槐树洼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