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监督处理措施
荥阳市人民政府:
对于蔡遂山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财政资金8960元案,本人多次向荥阳市财政局举报,要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荥阳市财政局以“无权处罚”作为借口,拒不依法对蔡遂山作出行政处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案情
蔡遂山,男,户籍地为荥阳市索河街道槐树洼村,其配偶生育四个子女,约1990年与蔡遂山再婚,再婚之后并未生育,蔡遂山及配偶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2016年,蔡遂山勾结公职人员,共同弄虚作假,骗取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截至2024年8月,骗取财政资金总额达8960元。
二、荥阳市财政局具有行政处罚职权
2021年6月10日,《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载明,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新一轮机构改革情况和工作实际,市政府对全市法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重新确认。本级行政执法主体(31个)1.荥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荥阳市教育局3.荥阳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4.荥阳市公安局5.荥阳市民政局6.荥阳市司法局7.荥阳市财政局8.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0.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荥阳市交通运输局12.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13.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14.荥阳市水利局15.荥阳市林业局16.荥阳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17.荥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物局)18.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19.荥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荥阳市应急管理局21.荥阳市审计局22.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3.荥阳市统计局24.荥阳市医疗保障局25.荥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6.荥阳市新闻出版局27.荥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8.荥阳市档案局29.中共荥阳市委机要保密局30.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31.荥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荥阳市财政局属于荥阳市人民政府确认的法定行政执法主体,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查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
根据河南省司法厅查询的信息,荥阳市财政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总计三名,牛海洲、陈娜娜、张英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法定的处理措施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蔡遂山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荥阳市财政局应当作出“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但是荥阳市财政局仅仅通过索河街道办事处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有给予警告,没有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整改意见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实施监督。
荥阳市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实施监督,采取下列措施:
(一)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荥阳市财政局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荥阳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蔡遂山作出“给予警告,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于荥阳市财政局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荥阳市纪委监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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