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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监督处理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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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5 21:17: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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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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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监督处理措施
荥阳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民生政策有关规定提高奖扶标准。前款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二)通报批评;(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多年以来,槐树洼村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社会保障的规定,最近通过所谓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2025年春节集体福利分配方案,居然规定“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多分0.5人份”,法律规定竟然被打了五折,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槐树洼“村民代表会议”无权讨论决定任何事项
     截至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尚未施行,因此暂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收益分配方案。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多年以来,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从未召集村民会议,槐树洼村民会议这个村民权力机构早已名存实亡,因此村民会议不可能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事项,所谓槐树洼“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2025年春节集体福利分配方案是非法的,不得执行。
     二、非法决议严重侵害独生子女家庭的权利
     所谓槐树洼“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2025年春节集体福利分配方案指出,对于独生子女父母离婚、一方户口未登记在槐树洼村、一方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情形,给予多分0.5人份的待遇。
     据说是部分村民代表故意曲解“独生子女家庭”概念提出的草案,他们认为独生子女父母离婚、一方户口未登记在槐树洼村、一方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情形,属于半个家庭,因此给予多分0.5人份的待遇,这是违反法律宗旨的。
     “独生子女家庭”的法律涵义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包括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等家庭成员,只有在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等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形下,该独生子女家庭从法律意义上消失。
     无论独生子女家庭出现父母离婚、一方户口未登记在槐树洼村、一方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等情形,只要该家庭还有1名自然人,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都应当多分一人份。
     三、整改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荥阳市农业农村局、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采取下列监督处理措施:
    (一)荥阳市农业农村局应当责令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立即召集村民会议,研究审议2025年春节集体福利分配方案。槐树洼村总计524户,每户选派一名代表,最低出席350人,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门槛,即可召开村民会议。
    (二)如果槐树洼村拒不召开村民会议研究审议2025年春节集体福利分配方案,荥阳市农业农村局应当责成索河街道办事处三资服务中心不得向槐树洼村拨付任何集体收入资金,不得实施“村民代表会议”非法通过的槐树洼村2025年春节集体福利分配方案。
    (三)责成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立即抵达槐树洼村,当面对槐树洼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田志杰、宋金凤等人进行批评教育,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是无条件的,不得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审议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事项。
     不论独生子女父母是否离婚、死亡、一方户口未登记在槐树洼村、一方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该家庭还有1名自然人,必须坚决执行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的规定,坚决禁止“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多分0.5人份”的严重违法行为。
    (四)鉴于槐树洼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屡教不改、坚决对抗法律法规,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书面移送荥阳市纪委监委,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槐树洼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田志杰、宋金凤等人给予处分,免除宋金凤担任的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专干职务,建议槐树洼村党支部副书记陈晓同志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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