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衔接平衡区域性规划、各主要行业和部门的行业规划与专项规划,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
(三)组织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其它投资)规划,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安排重点建设项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区重点建设规划执行情况,组织协调重点项目的招标设标、竣工验收及评价。
(四)组织制定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负责对企业改革进行宏观管理指导;负责企业类型分类工作,对涉及有关部门的改革方案进行协调、管理、指导;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我区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指导全区统计工作。
(六)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全区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制度;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区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投入产出调查等国情国力普查和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八)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各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九)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进行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评价考核。
(十)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建立并不断完善宏观经济预警监测系统;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十一)依法审批或备案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全区统计调查计划;指导全区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二)指导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开展统计科学技术研究交流合作及统计资料的编辑出版工作。
(十三)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拟定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四)协助管理各街道办事处统计信息中心。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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